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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06-17  来源:   点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4号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5日经教育部2018年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宝生

2018年6月25日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部署并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实施的教育统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依法领导、管理和组织协调教育领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责,为实施教育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对在教育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教育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应当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教育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七条 接受教育统计调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以及个人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第八条 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二章 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中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机构为教育统计机构,直接负责教育统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教育统计人员。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综合统计机构,统筹组织和协调管理全国教育统计工作,组织制定教育统计工作的规划、规章制度等,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项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以下工作:

  (一)依法拟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制定统计调查制度、计划和方案、标准并部署实施;

  (二)组织协调各有关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

  (三)归口管理和公布教育统计资料,统一对外提供和发布数据,提供统计咨询,组织开展统计分析;

  (四)对教育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工作;

  (五)加强教育统计队伍建设,组织教育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主管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的综合统计职能,主要包括:

  (一)按照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制定本地区教育统计管理制度、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地区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报告和统计咨询意见;

  (三)组织实施和指导本地区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学习、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统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统计工作实施情况;

  (五)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应当在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或岗位,配备统计人员,明确统计负责人,依法实施统计调查、分析、资料管理和公布等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十五条 教育统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具备与其从事的教育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六条 教育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统计人员资质和信用建设,提高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第十七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三章 教育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系统的,依法报国家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系统的,依法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制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

  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应当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并按规定重新申请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九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依法按照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教育统计调查制度,组织编制教育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增加或者减少补充性教育统计调查内容,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统计调查表必须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教育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二十二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搜集、整理教育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电子注册信息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教育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资料,对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教育事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解读、预测预警机制,加强数据分析,增强教育统计分析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五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深入挖掘数据资源,综合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提高统计分析和应用能力。

  教育统计机构可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教育统计任务,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教育统计工作进行评估。

第四章 教育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政策规划、督查工作进展、评价发展水平等,凡涉及统计数据的,应当优先使用教育统计资料,并以教育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二十九条 教育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和教育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条 教育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便于查询利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信息平台等途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统计资料;依法公开数据生产的过程和结果,提升数据共享和公开水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教育统计资料,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三十一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统计内控机制,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教育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教育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五章 教育统计监管

  第三十三条 教育统计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教育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教育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三十四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进行统计工作检查。统计工作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统计规章制度的建设及其组织实施情况;

  (三)单位内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情况;

  (四)统计经费和统计工作设备配置的保障情况;

  (五)统计资料的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教育统计数据进行监控和评估。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专家参与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机制,通过自查、抽查、互查等方式,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建立教育统计数据抽查制度,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报送的教育统计数据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教育统计工作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有违纪行为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向有关责任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教育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三十八条 教育统计机构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等责任,并记入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自行修改、篡改、伪造、编造统计资料的;

  (三)不按时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四)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五)泄漏统计资料导致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被识别的;

  (六)违反规定导致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七)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统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86〕教计字034号)同时废止。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1号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7月12日教育部第21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章程的起草、审议、修订以及核准、备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高等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

  第四条 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第五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与发展原则,落实举办者权利义务,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 章程内容

  第七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

  (二)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

  (三)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四)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

  (五)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

  (六)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七)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八)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

  (九)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十)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健全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明确以下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与监督机制: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九)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章程应当依照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健全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实施规则、实施意见,规范学校党委集体领导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明确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

  章程应当明确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管理工作的职权范围;规范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内容。

  第十条 章程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与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明确学校与内设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的程序与规则。

  章程根据学校实际,可以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设置并规范学院(学部、系)、其他内设机构以及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领导体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保障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学术评价和学位授予的基本规则和办法;明确尊重和保障教师、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

  第十二条 章程应当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师生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对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的各类组织机构,如校务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校友会等,章程中应明确其地位、宗旨以及基本的组织与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与办法,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自主设置有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地位作用、组成和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章程应当围绕提高质量的核心任务,明确学校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规定学校对学科、专业、课程以及教学、科研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价、考核的基本规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十五条 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健全教师、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第三章 章程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

  章程起草组织应当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相关专家,以及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参加。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起草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内部组织、师生员工的意见,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以及教职员工、学生的要求与意愿,使章程起草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第十八条 章程起草过程中,应当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到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第十九条 起草章程,涉及到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高等学校应当与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第二十条 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织应当将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

  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 

第四章 章程核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其中本科以上高等学校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准;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章程,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核准。

  第二十四条 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核准申请书;

  (二) 章程核准稿;

  (三) 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核准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的,提交核准机关组织的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

  章程核准委员会由核准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推荐代表,高校、社会代表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六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2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涉及对核准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机关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 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 超越高等学校职权的;

  (三) 章程核准委员会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

  (四)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 核准期间发现学校内部存在重大分歧的;

  (六) 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高等学校应当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

  高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章程的修订案,应当依法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高等学校应当重新发布章程。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章程中自主确定的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强制性规定的办学形式、管理办法等,应当予以认可;对高等学校履行章程情况应当进行指导、监督;对高等学校不执行章程的情况或者违反章程规定自行实施的管理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章  则

  第三十二条 新设立的高等学校,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其委托的筹设机构,依法制定章程,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其中新设立的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其章程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7号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已经2014年7月8日第21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2014年7月16日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和规范高等学校理事会建设,增强高等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理事会,系指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高等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高等学校使用董事会、校务委员会等名称建立的相关机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据本规程及学校章程建立并完善理事会制度,制定理事会章程,明确理事会在学校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职能,增强理事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健全与理事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合作机制;为理事会及其成员了解和参与学校相关事务提供条件保障和工作便利。

  第四条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在以下事项上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

  (一)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第五条理事会一般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相对均衡,有利于理事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六条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可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

  职务理事由相关部门或者理事单位委派;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学校指定机构推荐或者相关组织推选。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

  根据理事会组成规模及履行职能的需要和学校实际,可以设立常务理事、名誉理事等。

  第七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理事可以连任。

  理事会可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可以由学校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

  第八条理事、名誉理事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积极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愿望。

  理事、名誉理事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

  第九条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十条理事会应当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第十二条理事会可以设秘书处,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联系理事会成员,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等。

  高等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理事会正常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理事会组织、职责及运行的具体规则,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理事的权利义务、产生办法等,应当通过理事会章程予以规定。

  理事会章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布理事会组成及其章程。

  理事会应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社会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已设立理事会或相关机构的普通高等学校,其组成或者职责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应依据本规程予以调整。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参照本章程组建理事会,并可以按照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行业企业代表在理事会的地位与作用。

  民办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组建并履行职责,不适用本规程;但可参照本规程,适当扩大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代表性。

  第十六条本规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2021年工作要点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之年。

  教育工作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系统观念,更好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发展抓公平、改革抓体制、安全抓责任、整体抓质量、保证抓党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巩固拓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教育改革发展成果,为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立柱架梁,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教育强国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深入学习宣传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1.加强思想理论武装

  目标任务:准确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掌握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工作措施:制订2021年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及司局级以上干部集体学习方案,优化“4 + N”研学机制。不定期印发《直属机关政治理论学习重点内容安排》,深入推进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专题教育,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论述。办好“周末理论大讲堂”,将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列入教育部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列入高校思政课骨干教师、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示范培训的必修课程,作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

  2.加强宣传引导

  目标任务:紧扣建党100周年重大主线,开展全覆盖、全媒体、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全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工作措施:持续加强正面宣传,多形式多渠道宣传解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教育新政策新举措,全面展示政策落实成效,深入报道教育战线先进典型。围绕迎接和庆祝建党100周年、学习“四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等,精心策划组织主题宣传活动。制定出台教育融媒体建设文件,用好“中国教育发布”平台,继续加强教育融媒体试点指导。组织编写出版教育“十四五”规划辅导读本,全面解读文本。

  3.深入研究阐释

  目标任务: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育人水平、研究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显著提高,推动高校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工作措施:充分发挥教育系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院)和高校智库平台优势,深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原创性学理化学科化研究阐释。紧紧围绕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等确定一批重点选题,推出一批站得高看得远用得上的重要成果。研制面向2035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行动计划,深入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加快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建设。

  二、推动改革和发展深度融合高效联动

  4.全力做好教育“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

  目标任务:编制出符合时代要求的高质量规划。

  工作措施:编制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教育部分的编制工作。出台教育高质量发展体系、优质均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技能中国建设方案等文件。制订规划分工方案,推动目标任务落实落地。指导教育部直属高校编制好“十四五”规划。引导东北地区高校和职业院校在服务东北振兴中提升办学实力和影响力,统筹协调在京高校参与和服务雄安新区建设,促进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结构布局调整优化。加快建设长江教育创新带,开展长三角教育现代化监测评估。推动黄河流域教育高质量发展,建立教育资源互通共享的区域性协作机制,为区域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快推进教育统计现代化改革及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统计数据质量全流程管控机制,变革统计数据生产方式,建立智能化统计信息服务平台,强化统计监测和监督职能。落实统计督察工作整改任务。

  5.扎实推进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

  目标任务: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落实落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进《总体方案》各项任务落细落地。

  工作措施:实施《总体方案》部门分工和部内分工,指导各省(区、市)、各部属高校和部省合建高校全面清理规范,制定实施工作清单。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学校进行试点。分批编发各地各校破“五唯”改革案例汇编。将推进教育评价改革情况纳入纪检监察、巡视工作、经费监管以及改革督察、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推动出台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南、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普通高中办学质量评价指南、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配套政策。

  6.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目标任务:高考综合改革稳妥推进。高考内容改革不断深化,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招生进一步规范。中考招生录取综合改革试点落地省份在省域范围全面推进招生录取综合改革。

  工作措施:指导河北等八省市借鉴改革试点省份经验,制定考试和录取方案,开展模拟演练,稳妥做好招生录取工作,确保新高考平稳落地。深化高考内容改革,进一步体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求,创新试题形式,加强对学生关键能力的考查。严格规范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强化监督,提高体育艺术人才选拔质量。深入推进中考改革,有序扩大招生录取改革范围,完善省级统一的中考命题机制,着力提高命题质量。

  7.推进民办教育规范发展

  目标任务:理顺民办中小学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机制,加快独立学院转设工作,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工作措施:会同中央组织部开展民办中小学党建工作年度督查调研,理顺民办中小学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机制。研究起草《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印发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有关文件,深入开展民办义务教育规范整治专项工作。研究制定关于规范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全面落实公民办普通高中同步招生政策。深化民办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把独立学院转设作为高校设置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各省建立健全鼓励和推动独立学院转设的政策体系,切实加快转设进度,持续做好高等教育资源结构调整和质量提升工作。

  8.系统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

  目标任务:完善督导体制机制,健全对地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分级督导评价机制,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行为、教育质量和教育热点难点的评估监测。

  工作措施: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持续开展2021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推进《教育督导条例》修订工作,推动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组成的完整教育督导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抓好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组织开展2021年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开展大中小学教材建设规划和四个教材管理办法实施专项督导,全面评估落实情况。完成第三轮职业院校督导评估工作,形成2020年国家督导评估报告。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开展试点评估,各省各有关高校按要求将审核评估工作列入“十四五”规划。做好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本科专业认证和教育教学质量常态监测。组织开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和研究生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开展高校评估整改落实情况督导复查,探索开展质量预警。启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时综合督导试点。建立健全督学培训管理制度。

  9.全面推进依法治教

  目标任务:提升教育领域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工作措施:落实《学习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实施方案》,统筹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研究阐释和贯彻实施。配合做好教育法修正案、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工作,推动学前教育法、学位法立法进程,研究形成教师法修订草案。组织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立法调研。起草制定《教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编制教育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裁量基准、教育部权责清单。实施提升依法治校能力攻坚行动,继续做好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章程修订核准工作。持续开展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和“宪法晨读”活动。推进教师网络法治教育培训。持续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向高校放权赋能。落实《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推进更多运用教育标准、“双随机一公开”、依法监管等方式,持续规范“三评一竞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

  10.积极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

  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高质量发展,积极发展“互联网+教育”,全面保障教育系统网络安全。

  工作措施:印发《教育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和《教育信息化“十四五”规划》,召开第三次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会议。印发《关于推进“互联网+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信息化为重点,以提升质量为目标,推进教育新型设施建设,研究构建高质量教育支撑体系。深入实施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教育专网建设,普及数字校园建设与应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的意见,完善国家数字教育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国家中小学网络云平台。深化网络学习空间应用普及行动,全面提升师生信息素养。持续开展网络条件下的精准扶智,深化“三个课堂”应用。探索教育信息化试点示范,推进智慧教育创新发展行动和百区千校万课引领行动。推动形成教育系统数据资源目录和数据溯源图谱,制定教育基础数据标准规范,实现有序共享。推进教育“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

  11.推进高水平教育对外开放

  目标任务: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优化全球布局,加强人才培养和科研国际合作,推动教育对外开放高质量、内涵式发展。

  工作措施:优化出国留学工作布局,深化出国留学体制机制改革。筹备有关中外高级别人文交流机制会议。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雄安新区打造教育对外开放新高地。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修订,研制《中外合作办学评估管理办法》《推进海外中国国际学校建设工作方案》,推动海外中国国际学校试点建设。出台《关于促进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建设并推广“留学中国”网。出台《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工作计划(2021—2025)》,推进鲁班工坊建设。深入参与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亚太经合组织等多边机制教育领域活动。实施《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修订《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暂行管理办法》。研制港澳学校赴内地办学改革举措。稳步推进港澳台招生培养工作,进一步加强国情教育。完善保障台湾同胞在大陆享受同等教育待遇的制度和政策。深化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筹办第44届世界遗产大会。推进世界女童和妇女教育发展。继续合作办好国际人工智能与教育会议、“一带一路”青年创意与遗产论坛等活动。实施网络中文课堂和中文学习测试中心全球布局,支持以“中文联盟”为核心的在线中文教学平台和教学资源群建设。

  三、发挥教育人力资本优势更好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12.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

  目标任务:建立健全以纵向贯通、横向融通为核心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职业教育“长入”经济,“汇入”生活,“融入”文化,“渗入”人心,“进入”议程。

  工作措施:召开并落实好全国职业教育大会。推进实施《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全面推动“职教20条”落实落地。以部省共建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为抓手,打造一批新时代职教样板,整省推进构建职业教育发展空间格局。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落实2020—2021年高职院校扩招200万的任务。推进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建设,推动各地建立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持续完善中职、高职(专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动态调整更新专业目录,指导推动职业院校科学设置专业,实现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落实“双高计划”绩效管理办法,开展项目中期绩效管理和评价。稳步推进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出台职教本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总结推广1+X证书制度试点经验,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学徒制。遴选一批校企双元合作开发的职业教育规划教材。组建新一届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继续举办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职业教育活动周。召开国际产学研用合作会议。

  13.推进高等教育提质创新发展

  目标任务: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体系不断完善,紧缺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高,高校学科专业结构有效优化,高等教育优质资源供给加大,“双一流”建设深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实效。

  工作措施:全面实施“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开展本科专业三级认证。推进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研制发布《关于加快新农科建设 推进高等农林教育创新发展的意见》。实施一流专业建设和一流课程建设“双万计划”。全面推进高校课程思政建设,选树一批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和教学研究示范中心。开展基础学科深化建设行动,研制《关于加强基础学科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基础学科人才培养规划(2021—2035年)》,深化医学和人文社科领域基础学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基础学科本硕博连读培养模式。加快建立紧缺人才预警机制、专业重点建设机制,动态调整“国家关键领域急需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招生计划”支持范围,继续做好中西部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生培养工作。加快重点领域知识图谱性教学资源库建设,加大特定领域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支持力度,推进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储能等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建设。布局建设未来技术学院,支持建设一批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示范性微电子学院和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等,加快建设一批现代产业学院。召开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第30次全体会议。印发实施《关于新时代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的若干意见》,并召开工作会议。研究修订普通本科高校设置标准。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加快高层次紧缺人才培养,制订研究生导师发展相关文件,加强研究生课程教材建设,建设国家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实施新一轮学科专业目录修订,研究制订国家重点支持的学科专业清单。印发交叉学科设置与管理办法,在部分符合条件的高校设置一批交叉学科中心。完成首轮“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实施一流学科培优行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纵深发展,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办好第七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14.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目标任务:促进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体系,千方百计确保2021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总体稳定。

  工作措施:实施“2021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实施岗位拓展、政策引领等七方面政策措施。成立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促进校地、校企就业创业供需对接。加强就业指导服务,优化升级“24365校园招聘服务活动”,建设“24365智慧就业平台”,建立“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信息平台”,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专项活动”。拓宽基层就业渠道,做好基层项目组织招录工作,落实好学费补偿代偿、升学优惠等政策,引导毕业生围绕城乡基层社区各类服务需求就业创业。打出提前量,统筹协调好政策性岗位招录、升学考试等工作安排。实施贫困生、少数民族、残疾等重点群体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提升行动。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将就业工作列入各地各高校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党中央重大教育决策部署督察、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学科专业评估、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重要内容。

  15.推进高质量高校科技创新发展体系建设

  目标任务:加快科技平台前瞻性、战略性布局,推进构建高质量高校科技创新发展体系,实现重大原创性成果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营造良好的创新文化。

  工作措施:印发《高等学校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21—2035年)》《高等学校“十四五”科技发展规划》。深入实施“高等学校基础研究珠峰计划”。加快前沿科学中心建设,加强高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类基地建设。围绕国家战略急需领域新建若干关键核心技术集成攻关大平台。有重点、有选择地在新兴交叉学科、薄弱学科和关键急需领域新增布局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深入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推进高水平实质性国际科技合作。加强高校科研平台实体化建设。围绕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领域,研究推动顶尖学科建设。规范科技伦理,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推动形成鼓励创新、潜心研究、水到渠成的创新文化。

  四、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16.提升思想政治工作质量

  目标任务:弘扬伟大抗疫精神,深化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广大师生的“四个自信”。充分发挥思政课作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关键课程作用。常态化开展精准画像工作,一体化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

  工作措施:推进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推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内容的高校思政课课程群建设,实施深化新时代思政课改革创新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深入实施“一省一策思政课”集体行动。开展加强“四史”学习研究教育“攻坚行动”。督促各地各高校台账式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推动领导干部、“两院”院士等专家学者、英雄模范人物进校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围绕“明理”“共情”“弘文”“力行”四大板块实施八大行动,持续开展“我和我的学校”“青春告白祖国”“小我融入大我,青春献给祖国”“奋斗的我 最美的国”“新时代先进人物进校园”等品牌工作,全面推进《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贯彻落实。指导各地“一校一案”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开展“从小学党史,永远跟党走”“学习新思想,做好接班人”“开学第一课”“全国中小学生电影周”等主题活动,强化红色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和改进职业院校德育工作。创新开展职业院校“文明风采”活动。深入实施“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推进职业院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组织好“网上重走长征路”学习教育工作。指导各地各高校进一步明确网络思政的建设内容、主要任务与重点资源保障。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完善高校专职辅导员职业发展体系和专职辅导员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

  17.用心打造培根铸魂、启智增慧的精品教材

  目标任务:统筹推进大中小学课程教材建设,进一步提升教材质量。完善和细化教材审核制度、选用办法等相关管理制度。

  工作措施:完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生读本》编审并投入使用。推进落实《全国大中小学教材建设规划(2019—2022年)》,开展实施状况调研评估。推进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工作。加强思政课教材建设。完成《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修订。修订完善并用好中小学三科统编教材。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和其他公共基础课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出台《新时代马工程重点教材建设规划》。启动首批中国经济学教材建设工作。启动编写习近平法治思想教材,编写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及各学科重要论述摘编。出台《“党的领导”相关内容进教材编写指南》《宪法相关内容进教材编写指南》。编写出版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读本,推进高校少数民族预科教材《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和高校国家安全教育读本编写工作。印发实施《中小学教材审核细则》。完成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评选工作。修订印发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修订中小学教辅管理办法,印发数字教材管理办法、校外培训机构教学材料管理办法、中小学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全国中小学图书馆推荐书目》(2021年版)等文件。加强教材宣传工作,创造良好使用氛围。

  18.深化基础教育教育教学改革

  目标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教研工作体系,加强教育教学政策研究。

  工作措施:推进中央“三文一会”贯彻落实。遴选基础教育精品课堂,召开融合信息技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现场推进会。推进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各省分学科制定课堂教学基本要求。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教研工作体系。发挥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作用,深入开展教育教学政策研究,参与教学成果推广应用,跟踪指导课程教材使用和教学改革等。组织全国实验教学改革实验区、实验校遴选工作。

  19.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目标任务:加强体育美育工作,在教师队伍、条件改善、评价机制等方面再改善、再提升。各地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比2020年下降0.5或1个百分点以上。促进学生军事训练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劳动教育常态化实施。

  工作措施: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完善学校体育“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专项运动技能”教学模式。组织遴选校园足球、篮球、排球、冰雪体育传统特色学校,“满天星”训练营和奥林匹克教育示范校。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学校体育教师、场地器材建设配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好“体育美育浸润行动计划”。建立“校内竞赛—校际联赛—选拔性竞赛-国际交流比赛”为一体的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竞赛体系,构建校、县(区)、地(市)、省、国家五级学校体育竞赛制度。把体育工作与效果作为高校办学评价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本科教育教学评估和“双一流”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纳入文明城市及健康中国评价体系。举办第十四届全国学生运动会。办好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和晋江第18届世界中学生夏季运动会。研制《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基地管理的意见》。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学校美育教师配备和场地器材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全面实施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举办全国第六届大学生艺术展演。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2019年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评议考核结果。推进大中小学劳动教育课程建设,召开全国中小学劳动教育现场推进会,推动中小学劳动教育实验区工作。加强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等五项管理,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开展中小学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宣传推广《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手册》,研究建立中小学心理健康状况常态化监测机制。

  20.强化家校社协同育人

  目标任务:发挥学校指导作用,明确家长主体责任,研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体系。

  工作措施:制订家校社协同育人有关文件。发挥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家长会等作用。有序推进《家庭教育指导手册》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落实《家长家庭教育基本行为规范》。强化综合实践育人,积极开展研学实践、志愿服务等综合实践教育。

  21.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作用

  目标任务:坚定不移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促进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承弘扬。推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工作措施:研究制定语言文字事业“十四五”规划和国家语委“十四五”科研规划,启动国家语言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推动修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提升工程和推普助力乡村振兴计划,推进民族地区学前儿童普通话教育。深入实施中华经典诵读工程,组织举办第三届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开展中国诗词大会等品牌活动,实施经典润乡土计划、“家园中国”民族地区中华经典传承推广活动。在中小学培育建设中华经典传承推广特色学校。推进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建设。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创新开展第24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支持和服务港澳同胞学习普通话,深化港澳台语言文化交流合作,拓展语言文化国际交流。实施“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推进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建设。完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进一步优化全球中文学习平台建设,打造中文在线教育品牌。发布实施《信息技术产品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成立国家应急语言服务团并加强建设。加强国家语委研究型基地建设,实施高水平专家队伍建设专项计划。

  五、提升人民群众教育获得感

  22.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目标任务:经过一年的努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升,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更加规范,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工作措施:提升中小学课后服务水平,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满足学生多种需求,让学生在校内学足学好。制订专门文件,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召开会议部署,切实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及家庭经济负担。

  23.推动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

  目标任务:多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提高保教质量。

  工作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实施第四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大力发展公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补齐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城市新增人口集中地区学前教育资源。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投入和成本分担机制,推动各地科学核定办园成本,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或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公办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监管,落实好支持社会力量办园政策。出台并推动落实《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行动计划》。实施“安吉游戏”推广计划,推进科学保教。

  24.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目标任务: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巩固控辍保学成果,加快补齐农村办学条件短板,不断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

  工作措施:指导各地完善优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加强乡村小规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推动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一步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深入落实义务教育“公民同招”和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不断提高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含政府购买学位)比例。持续常态化开展控辍保学工作,健全责任体系,深入推进乡村温馨校园建设,确保学生“劝得回、留得住、学得好”。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

  25.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

  目标任务:在提高普及水平基础上,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

  工作措施:制订出台《县域普通高中振兴行动计划》。继续支持普通高中建设,加快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着力提高“县中”办学水平。推进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力争到2021年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均实施新课程新教材。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示范校建设。继续组织开展统编三科教材国家级示范网络培训,继续举办中西部新课程专项培训。

  26.推动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振兴乡村教育和教育振兴乡村工作。

  工作措施:落实过渡期“四个不摘”要求,制订教育主要帮扶政策分类优化调整的意见,保持政策总体稳定和工作平稳过渡。有序对接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全力推进乡村教育振兴,不断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加快构建职业院校、高校服务乡村振兴的工作体系。继续推进直属高校定点帮扶工作。落实好持续推进的教育脱贫攻坚巡视整改任务。全方位总结宣传党的十八大以来教育脱贫攻坚取得的进展成效。

  27.提高民族地区教育质量和水平

  目标任务:强化以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为重点的德育工作。推进高校民族预科教育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改革。

  工作措施:增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有效性,统筹大中小学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一体化建设。制订深化新时代学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教材纳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统一使用。坚定不移、扎实推进三科统编教材使用,加大教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学科教学培训。强化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管理。编制内地新疆班五年发展规划,优化内地西藏班新疆班规模结构布局。制订内地班德育指导意见,深入推进混班教学混合住宿,加强内地班骨干教师和管理人员培训。完善高校民族预科及贫困地区民族专项计划。改革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加强理工农医应用型人才培养。协调推进教育援藏援疆重点任务落实。

  28.进一步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

  目标任务:以适宜融合为目标办好特殊教育,进一步巩固和提高特殊教育普及水平,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提升特殊教育教学质量。

  工作举措:组织编制和启动实施第三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21—2025年)。会同相关部门健全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数据核对机制,落实“一人一案”,巩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特殊教育向“两头”延伸。鼓励20万人口以上县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推动孤独症学校建设。全面推进融合教育,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普通学校资源教室建设。贯彻落实三类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准,组织审查部编教材,启动新课标教材国家级培训。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29.提升继续教育优质资源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水平

  目标任务: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引导相关院校开展面向重点人群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工作措施:深入实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把好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关口。推动开放大学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创优提质,指导开放大学深化改革发展,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加快发展社区教育、老年教育。加强学习型城市建设监测工作,持续开展“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继续落实《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 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

  六、提升教师教书育人能力素质

  30.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目标任务: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强化师德建设主体责任,深化拓展师德师风治理成果。

  工作措施:深化落实新时代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与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完善教师荣誉表彰制度体系。加强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

  31.大力加强艰苦边远地区教师队伍建设

  目标任务: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得到进一步落实。欠发达地区教师定向培养和精准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大。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

  工作措施:深入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启动国家级优秀农村教师定向培养工作,推动实施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奖励计划。继续实施“特岗计划”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选派援藏援疆支教教师。深入实施银龄讲学计划。继续推进高校银龄教师支援西部计划。启动实施新一轮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专项计划。

  32.推进教师教育高质量发展

  目标任务:深入落实教师教育振兴决策部署,构建高水平教师教育体系。

  工作措施:启动国家师范教育基地和教师教育改革实验区建设。改进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深入实施卓越教师培养计划2.0,加大研究生层次中学教师培养改革力度。稳步推进三级五类师范类专业认证。启动实施新周期“国培计划”和名师名校长领航工程。印发新周期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分批遴选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推动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和产业导师库建设。

  33.持续抓好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落实

  目标任务:强化地方主体责任,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政策,推动地方对拖欠教师工资情况进行整改。

  工作措施:健全教师工资待遇保障长效机制,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加强督查,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督促地方将拖欠教师工资待遇情况整改到位。

  34.深化教师管理综合改革

  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准入关口。落实中小学教师减负文件。完善国家教师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

  工作措施: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会同中央编办推动落实挖潜创新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要求。研究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督促指导各地落实教师减负清单,建全教师减负长效机制。加快完善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和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

  七、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

  35.健全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经费投入体制机制

  目标任务:持续巩固4%成果,调整优化结构。督促指导地方各级政府落实教育投入政策和支出责任,确保“两个只增不减”。

  工作措施:加强对地方政府教育经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研判,督促指导地方各级政府落实教育投入政策和支出责任。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教育经费统计体系,充分发挥其决策咨询、监测监督作用。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政策。完善非义务教育学校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推动各地建立拨款、资助、收费标准同步动态调整机制。提升经费使用效益,推动各地合理确定阶段性目标和任务,及时调整超越发展阶段、违背教育规律、不可持续的政策,不断调整优化结构,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向贫困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向教师队伍建设倾斜、向教育重大改革措施倾斜。统筹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继续加强学生资助工作,不断推进精准资助,进一步完善助学贷款政策和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政策。建立中国政府奖学金绩效评价机制,研究制定《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资助管理办法》。积极稳妥推进中央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做好与集中统一监管改革的衔接。完善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程,推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36.加强教育系统基层党建工作

  目标任务:落实质量建党要求,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推动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工作措施:深入实施迎接建党100周年“百年行动”,深化“学习·诊断·建设”行动。深化创建“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巩固深化直属机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建立半年调度机制,推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重点任务落实落细。召开直属机关第八次党代会。按照《直属机关党支部达标创优建设标准》,推动直属机关党支部凝练特色、争创标杆。全面落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召开第27次全国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深入实施高校党组织“对标争先”建设计划。持续落实《教育部直属高校党组织迎接建党100周年行动方案》,推动高校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组织一批专题示范“微党课”。出台中小学领导体制改革文件,推动建立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做好在大学生、高知识群体中发展党员工作。完善高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设置及运行机制,加强高校教师党支部及“双带头人”支部书记队伍建设。抓好《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落实,加强高职院校党建工作指导。围绕建党100周年,发挥好教育系统广大“五老”优势,组织开展好关心下一代系列品牌活动。充分发挥老同志独特优势和作用,全面提升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规范化和服务保障水平。

  37.努力锻造高素质干部人才队伍

  目标任务: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以正确用人导向引领干事创业导向。有效破除人才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工作措施:坚持“干部政治素质、班子政治功能、单位政治生态”三位一体,统筹谋划直属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落实好干部标准,完善政治素质考察方式方法,持续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完善选贤任能制度体系,出台提高直属高校党委和领导班子政治能力的意见。持续加大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使用力度。强化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直属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能力水平。落实各项干部管理监督制度和关心关爱办法,健全干部考核体系,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着眼未来五年全面规划新时代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关于正确认识和规范使用高校人才称号的若干意见》落地落实。以国家有关重大人才项目为牵引,实现人才培养和引进一体化推进。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统筹做好国际组织人才培养推送。科学配置直属系统机构编制资源。优化直属机关人事管理制度体系。推动深化直属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岗位设置管理,推进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文件落实。

  38.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

  目标任务: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不断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努力实现存量清楚、增量清零、生态清明。规范化高质量开展教育巡视巡察。

  工作措施:聚焦“两个维护”强化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认真执行教育部党组、党组书记、党组其他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压实压紧责任链条。修订部党组主动接受驻部纪检组监督的实施办法,完善部党组与驻部纪检监察组定期会商等工作机制。召开2021年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警示教育会议。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微腐败问题,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开好2021年度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部机关司局、直属单位纪检组织建设的办法。突出政治监督要求,将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实施“百年行动”等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重点检查内容。加强对直属高校党委巡察工作的督促指导,完善巡视巡察上下联动机制。推动在考核领导班子、考察干部、研究制定政策、推动重点工作落实等方面充分利用巡视巡察成果。

  39.毫不放松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

  目标任务:构建统筹教育系统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教育改革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应对教育系统“疫后综合征”,着力提高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工作措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加强校园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校园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完善应对局地局部聚集性疫情应急预案。推进疫情防控科研攻关工作。推动应对“疫后综合征”各项具体工作落地落实。深入开展新时代校园爱国卫生运动。在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做好来华留学生、在内地(大陆)港澳台师生、外籍教师等群体的管理与服务。落实“双稳”方针,维护海外留学人员健康与安全。

  40.抓好“奋进之笔”项目实施

  目标任务:以“奋进之笔”项目实施为抓手,全面提升教育改革效能和教育治理能力水平。

  工作措施:将奋进文化融入“选育管用”全过程,激励直属系统广大干部主动担当作为。组织实施“司长风采项目”“处长奋进纪实档案”,完善落实层层负责的责任机制。组织引导各省(区、市)和直属高校、部省合建高校实施“教育工委书记、厅长开局项目”“高校书记校长开局项目”。

中国教育概况

——2019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情况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 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教育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高质量发展根本要求,深化各项教育改革,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取得新进展。

  一、教育事业总体进展1

  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学校253.0万所,比上年增加1.1万所。全国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在校生2.82亿人,比上年增加660.6万人,增长2.4%;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1732.0万人,比上年增加59.2万人,增长3.5%。

  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共拥有校舍建筑面积337.4亿平方米,比上年增加1.6亿平方米,增长4.6%。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总值为11211.1亿元,比上年增加992.9亿元,增长9.7%。

  二、义务教育

  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不断加强城镇教育资源配置,扩大城镇学校学位供给,缩小县域内城乡教育差距,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学校数和在校生规模得到较快增长。

  (一)义务教育规模

  2019年,全国共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21.3万所,比上年减少1230所;义务教育阶段共招生3507.9万人,比上年增加38.0万人,增长1.1%;在校生1.54亿人,比上年增加396.5万人,增长2.6%。

  小学阶段招生、在校生人数继续增长,城市小学增长较快。2019年,全国共有普通小学16.0万所,比上年减少1663所;其中,城市小学增加650所,农村小学减少2313所。全国小学招生1869.0万人,比上年增加1.7万人,增长0.1%;其中,城市小学招生745.3万人,同比增长4.5%,农村小学招生同比下降2.6%。全国普通小学在校生规模10561.2万人,比上年增加222.0万人,增长2.2%;其中,城市小学在校生3964.1万人,同比增长6.5%,农村小学在校生同比下降0.3%。

  初中阶段招生、在校生规模持续增长,城市初中增长较快。2019年,全国共有初中阶段学校5.2万所,比上年增加433所;其中,城市初中增加569所,农村初中减少136所。全国初中招生1638.9万人,比上年增加36.3万人,增长2.3%;其中,城市初中招生624.0万人,比上年增长7.3%,农村初中招生同比下降0.6%。初中在校生4827.1万人,比上年增加174.6万人,增长3.8%;其中,城市初中在校生1806.8万人,比上年增长6.8%,农村初中在校生比上年增长2.0%。

  受在校生规模增长影响,每十万人口中小学在校生人数比上年增加131人,为7569人;每十万人口中初中在校生人数比上年增加112人,为3459人。

  (二)义务教育普及与巩固水平

  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继续保持高位,正在向优质均衡阶段迈进。2019年,全国小学净入学率为99.94%,初中毛入学率为102.6%,已相当于世界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

  全国小学毕业生升学率为99.5%,初中毕业生升学率为94.5%。教育部进一步完善综合控辍保学机制,健全辍学高发区重点监测制度,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比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为94.8%。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各级政府着力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政策,全国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规模较为平稳,近八成在公办学校就读。

  2019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41427.0万人,比上年增加2.9万人,略增0.2%,占在校生总人数的比例为9.3%,比上年略减0.2个百分点;其中,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为79.4%,与上年持平。

  分学段看,在小学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1042.0万人,比上年减少6.4万人,其中,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占78.9%;在初中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384.9万人,比上年增加9.3万人,其中,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占80.8%。

  从区域分布看,在东部地区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828.8万人,占全国总数的58.1%。从来源看,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省内流动为主,省内其他县迁入比例为57.1%。

  (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

  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专任教师1001.6万人,比上年增加28.6万人,增长2.9%;其中,小学阶段专任教师626.9万人,比上年增加17.7万人,增长2.9%,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高中及以上学历)为99.97%,生师比为16.9∶1;初中阶段专任教师374.7万人,比上年增加10.8万人,增长3.0%,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大专及以上学历)为99.88%,生师比为12.9∶1。

  义务教育阶段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比例继续提升,农村学校提升幅度快于城市,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2019年,全国小学阶段专科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为97.3%,比上年提高0.8个百分点;其中,城市小学为99.1%,农村小学为96.3%,城乡差距为2.8个百分点,比上年缩小0.7个百分点。

  全国初中阶段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达到87.4%,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其中,城市初中为93.1%,农村初中为84.0%,城乡相差9.1个百分点,比上年缩小0.5个百分点。

  (五)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均规模继续扩大,平均班额相对稳定。2019年,小学校均规模为659人,比上年增加20人;初中校均规模为921人,比上年增加26人。小学平均班额为38人,初中为46人,均与上年持平;普通高中为50人,比上年减少1人。

  小学大班额(56人及以上)10.9万个,比上年减少7.0万个,大班额比例为3.9%,比上年下降2.6个百分点;初中大班额4.5万个,比上年减少4.1万个,大班额比例为4.3%,比上年下降4.3个百分点。小学和初中超大班额比例已经降到0.5%以下,分别为0.2%和0.3%。

  义务教育阶段教学仪器设备配置水平进一步提升,城乡差距依然较大。全国小学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为1672元,比上年增加115元,增长7.4%,农村小学为1511元,相当于城市小学的77.8%,比上年提高2.0个百分点。全国初中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为2625元,比上年增加173元,增长7.0%,农村初中为2354元,相当于城市初中的76.4%,比上年提高0.4个百分点。

  义务教育阶段信息化基础条件改善明显,信息技术和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逐步加强。2019年,每百名学生拥有教学用计算机台数,小学由上年的11.1台增加到11.4台,初中由上年的15.2台增加到15.5台。

  义务教育阶段建立校园网学校比例继续提高,城乡差距依然较大。小学建立校园网学校比例为68.7%,比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初中为77.2%,与上年基本持平。农村小学、初中建网学校比例分别为65.7%和74.2%,分别比城市学校低17.3个和11.5个百分点,城乡差距依然较大。

  三、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

  (一)学前教育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学前教育的普及和普惠目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聚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治理,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2019年,全国共有幼儿园28.1万所,比上年增加1.4万所,增长5.4%。其中,普惠性幼儿园20.3万所,比上年增加2.0万所,增长10.9%,普惠性幼儿园占全国幼儿园的比例为72.1%,比上年提高3.5个百分点。

  全国共有新入园幼儿1688.2万人,在园幼儿4713.9万人,比上年增加57.5万人,增长1.2%。其中,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3583.0万人,比上年增加180.7万人,增长5.3%,占全国在园幼儿的比例为76.0%,比上年提高2.9个百分点,离2020年80%目标还有4个百分点。农村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高于城市,为79.6%,比城市高9.0个百分点。

  2019年,全国学前教育毛入学率为83.4%,比上年提高1.7个百分点,入园难问题得到进一步缓解。小学招生中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为99.3%,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每十万人口中学前教育在园幼儿为3378人,比上年增加28人。

  学前教育规模大幅增长的同时,教师队伍配置状况持续改善,生师比进一步下降,教师学历层次和专业化水平有所提升。2019年,全国幼儿园专任教师276.3万人,比上年增加18.2万人,增长7.0%。生师比由上年的16.6∶1下降至15.9∶1。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高中及以上学历)为98.4%,其中专科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由上年的81.0%提高到82.7%;农村幼儿园教师学历合格率为97.5%,比城市低1.9个百分点,其中专科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为77.2%,比城市低11.5个百分点,差距仍然较大。学前教育专任教师中幼教专业毕业的比例为71.3%,比上年提升0.4个百分点。

  (二)特殊教育

  实施《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给残疾学生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提升残疾人受教育水平。2019年,全国共有特殊教育学校2192所,比上年增加40所。特殊教育在校生79.5万人,比上年增加12.9万人,增长19.3%。其中,送教上门的受益学生为17.1万人,比上年增加5.4万人,增长46.8%,占特殊教育在校生的比例为21.5%,比上年提高4.0个百分点。

  学前阶段特殊教育在校生为4993人。

  小学阶段特殊教育在校生总数为55.6万人,比上年增加7.7万人,增长16.0%。其中,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在校生27.4万人,比上年增长16.7%,占小学特殊教育在校生总数的比例为49.3%,比上略增0.3个百分点。

  初中阶段特殊教育在校生总数为22.3万人,比上年增加4.6万人,增长26.4%。其中,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在校生11.9万人,比上年增长23.1%,占初中特殊教育在校生总数的比例为53.6%,比上年下降1.4个百分点。

  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在校生总数为10877人,比上年增加372人,增长3.5%。

  2019年,全国特殊教育专任教师6.2万人,比上年增加0.4万人,增长6.3%。专任教师中受过特殊教育专业培训的比例由75.7%上升为76.9%。

  四、高中阶段教育

  《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要求加快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推动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2019年,教育部继续实施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项目,推动中西部省份提高普及水平,全国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小幅提高,学校办学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

  (一)高中阶段教育规模与普及水平

  2019年,全国共有高中阶段5学校2.4万所,比上年增加55所;招生1439.9万人,比上年增加90.1万人,增长6.7%;在校学生3994.9万人,比上年增加60.2万人,增长1.5%。每十万人口中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人数为2850人,比上年增加22人。高中阶段毛入学率89.5%,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表明我国目前新增劳动力绝大部分已接受过高中阶段以上教育。

  全国普通高中1.4万所,比上年增加227所;招生839.5万人,比上年增加46.8万人,增长5.9%;在校生2414.3万人,比上年增加38.9万人,增长1.6%。

  全国中等职业教育6共有学校1.01万所,比上年减少151所;招生600.4万人,比上年增加43.3万人,占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总数的41.7%,占比略有回升;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1576.5万人,比上年增加21.2万人,占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总数的39.5%。

  (二)高中阶段教育教师队伍

  2019年,全国高中阶段学校共有专任教师270.4万人。其中,普通高中专任教师185.9万人,比上年增加4.7万人,增长2.6%;生师比从上年的13.1∶1下降到13.0∶1,教师数量充足程度有所提高;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本科及以上学历)为98.6%,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

  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为84.3万人,比上年增加0.9万人,增长1.1%;生师比7由上年的19.1∶1下降到18.9∶1;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本科及以上学历)为92.6%,比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双师型”教师比例为30.6%。

  (三)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

  2019年,全国普通高中校均规模为1729人,与上年持平。普通高中平均班额为50人,比上年减少1人。普通高中大班额9.3万个,比上年减少2.6万个,大班额比例为19.4%,比上年下降6.2个百分点。普通高中超大班额为2.2万个,比上年减少1.1万个,超大班额比例为4.6%,比上年下降2.4个百分点。

  普通高中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为23.5平方米,比上年增加0.7平方米;生均仪器设备值达到4447元,比上年增加323元,增长7.8%;每百名学生拥有教学用计算机台数为19.9台,比上年增加0.7台。

  (四)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

  2019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校均规模为1582人,比上年增加36人。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19.6平方米,比上年增加0.2平方米;生均仪器设备值为7597元,比上年增加474元,增幅为6.7%;每百名学生拥有教学用计算机23.6台,比上年增加0.5台。

  五、高等教育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提出加快“双一流”建设,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通过继续实施中西部高等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等措施,提升中西部高等教育发展水平。2019年,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稳步发展,结构逐步优化,迈入普及化发展阶段,教师队伍和学校办学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

  (一)高等教育招生规模

  2019年,全国共有高等学校2956所。其中,普通高等学校2688所(含独立学院257所),比上年增加25所。普通本科院校1265所,比上年增加20所;高职(专科)院校1423所,比上年增加5所;成人高校268所,比上年减少9所;全国共有研究生培养机构828个。

  全国研究生招生91.7万人,比上年增加5.9万人,增长6.8%;招收博士生10.5万人,招收硕士生81.1万人。国家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加强应用型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力度。2019年,招收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10386人,占博士研究生招生人数的9.9%,比上年提高2.8个百分点;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47.4万人,占硕士研究生招生总数的58.5%,比上年提高0.8个百分点。

  全国普通本专科招生914.9万人,比上年增加123.9万人,增长15.7%,增幅较大。成人本专科招生302.2万人,比上年增加28.9万人,增长10.6%。

  (二)高等教育在校生规模

  2019年,全国各类高等教育在学总规模达4002万人,比上年增加169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1.6%,比上年提高3.5个百分点,迈入普及化发展阶段。每十万人口中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数为2857人,比上年增加199人。

  全国在学研究生286.4万人,比上年增加13.2万人,增长4.8%。其中,在学博士生42.4万人,在学硕士生244.0万人。

  全国普通本专科在校生3031.5万人,比上年增加200.5万人,增长7.1%;成人本专科在校生668.6万人,比上年增加77.6万人,增长13.1%。

  (三)高等教育毕业生规模

  2019年,全国毕业研究生64.0万人,比上年增加3.5万人,增长5.8%。其中,毕业博士生6.3万人,毕业硕士生57.7万人。

  全国普通本专科毕业生758.5万人,比上年增加5.2万人,增长0.7%。

  (四)普通高校教师队伍

  普通高校教师学位层次普遍提高,师资结构进一步优化。201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专任教师为174.0万人,比上年增加6.7万人,增长4.0%;普通高校生师比818.0∶1,其中,本科院校17.4∶1,与上年持平;高职(专科)院校19.2∶1,比上年增大1.35。

  教师学位层次构成继续提高。2019年,普通高校研究生学位教师比例为75.0%,比上年提高1.4个百分点。其中,普通本科院校为84.9%,比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高职(专科)院校为51.5%,比上年提高1.6个百分点。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比例略有提高。2019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比例为43.4%,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

  (五)普通高校办学条件

  普通高校办学条件不断改善,与教育质量提升紧密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信息化设备及上网课程资源等配置水平进一步提升。

  2019年,全国普通高校校均规模911260人,比上年增加655人。其中,普通本科院校为15179人,比上年增加283人;高职(专科)院校为7776人,比上年增加939人。

  2019年,全国普通高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27.0平方米,比上年减少0.7平方米。其中,普通本科院校28.1平方米,比上年增加0.1平方米;高职(专科)院校24.7平方米,比上年减少2.5平方米。2019年,全国普通高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为16264元,比上年增长3.5%。其中,普通本科院校为19455元,比上年增长6.4%;高职(专科)院校为9562元,比上年下降3.2%。

  2019年,全国普通高校每百名学生拥有教学用计算机26.1台,比上年减少0.9台。其中,普通本科院校26.2台,比上年减少0.4台;高职(专科)院校为25.6台,比上年减少1.9台。

  普通高校校均上网课程为262.3门,比上年增加28.0门。其中,本科院校校均上网课程为345.9门,比上年增加40.9门;高职(专科)院校校均上网课程188.9门,比上年增加16.6门。

  六、成人教育及培训

  全国有成人小学6241所,在校生42.2万人,教职工1.6万人,其中,专任教师0.95万人;成人初中480所,在校生10.3万人,教职工1983人,其中,专任教师1764人。

  全国共扫除文盲16.1万人,另有16.9万人正在参加扫盲学习。扫盲教育教职工1.2万人,其中,专任教师7298人。

  七、民办教育

  2019年1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草案),教育部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监督管理,促进民办教育科学健康发展。全国各级民办教育规模继续扩大,办学层次有所提升,在校生占各级教育总规模比例也进一步提高。

  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9.2万所,比上年增加8052所,占各级学校总数的36.1%;招生1774.3万人,比上年减少5.4万人,下降0.3%;在校生5616.6万人,比上年增加238.4万人,增长4.4%,占在校生总数的19.9%。其中:

  民办幼儿园17.3万所,比上年增加7457所,增长4.5%;入园儿童904.7万人;在园幼儿2649.4万人,比上年增加9.7万人,增长0.4%,占全国学前教育在园(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56.2%,比上年略降0.5个百分点。

  民办普通小学6228所,比上年增加49所;招生159.0万人,比上年增加3.7万人,增长2.4%;在校生为944.9万人,比上年增加60.3万人,增长6.8%,占全国小学在校生总数的比例为9.0%,比上年提高0.4个百分点。

  民办初中5793所,比上年增加331所;招生243.1万人,比上年增加12.6万人,增长5.5%;在校生为687.4万人,比上年增加51.1万人,增长8.0%,占全国初中在校生总数的比例为14.2%,比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

  民办普通高中3427所,比上年增加211所;招生135.9万人,比上年增加18.9万人,增长16.2%;在校生359.7万人,比上年增加31.4万人,增长9.6%,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比例为14.9%,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

  民办中职学校1985所,比上年减少8所;招生90.0万人,比上年增加8.8万人,增长10.8%;在校生224.4万人,比上年增加14.7万人,增长7.0%,占全国中职学校在校生的比例为14.2%,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

  民办高等学校757所(含独立学院257所,成人高校1所),比上年增加7所。普通本专科招生219.7万人,比上年增加35.7万人,增长19.4%;在校生708.8万人,比上年增加59.2万人,增长9.1%,占全国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比例为23.4%,比上年增加0.4个百分点;硕士研究生招生876人,在学1865人。

  八、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2019年,全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共有35所,与上年持平;其中,幼儿园7所,完全中学1所,高级中学14所,中等职业学校1所,普通高校12所。

  全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共有在校生5.37万人,比上年增加0.47万人;其中,学前教育2017人,初中720人,普通高中9832人,中等职业教育918人,普通本专科4.03万人。

  [1]各项统计数据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2]学校数未含教育机构。

  [3]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校舍建筑面积、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教学用计算机台数等办学条件指标包含独立产权和非产权独立使用两部分;中职学校的办学条件指标均不包括技工学校。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的乡村,随务工父母到输入地的城区、镇区(同住)并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5]高中阶段包括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6]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数、学生数、教师数等规模类指标,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4类学校。

  [7]中等职业教育生师比等办学条件指标均不含技工学校数据。

  [8]普通高校生师比不含分校点数据,学生总数为折合学生数。

  [9]普通高等学校校均规模,仅含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不含分校点数据。